【文章来源:】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8-19】 【点击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示范性学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支持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支持资金、学校自筹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总体规划,分段实施;集中使用,保证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的示范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管理组、建设监督组、分项目工作组及项目专家指导小组。
第二章 综合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综合管理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
(二)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总体控制。
(三)按来源渠道将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到各子项目,同时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配备专人专岗进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进行集中核算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五)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六)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七)按时编制财务年终决算,上报主管部门。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实验实训仪器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评审、确立、预算资金核定等一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上报项目预算。
第七条 专项配套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教育部、财政部、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八条 国家创新改革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按资金来源和项目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九条 中央财政支持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能力建设、专业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机制建设;地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满足项目学校教学实训条件基本建设、数字化校园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学校自筹资金用于教学基本建设等;校企合作资金用于校企合作实验实训条件建设。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基础能力建设费、师资队伍建设费、校企合作机制建设费、专业课程建设费、网络平台建设费、图书资料费、基本建设费等。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报账。
第十二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十四条 各专业项目负责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方案和任务书的内容和经费限额及资金来源,由财务处审核并上报省财政厅批复后使用。同时,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对各建设项目的资金运用、效益分析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实行专业项目负责人、建设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逐级联合审批制度。支出报销单上必须有完整的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管理组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各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决算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汇入学校年度财务总决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建设项目办公室报送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组和其它工作组应确保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收归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建设项目监督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行为的,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以批复的建设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与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示范校创建综合管理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