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8-19】 【点击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校国家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完善依托校企集团化发展及一体化合作的办学模式,以专业建设为核心,创新校企合作、就业导向、服务宗旨、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的专业群建设,构建基于工作过程和岗位职业能力导向的课程体系,深化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完善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素质教育体系,建成以“双师”结构为特征的高素质专兼结合教学团队,增强社会服务与辐射带动能力,强化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培养适应地域经济和汽车与机械行业、产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在办学模式、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特色课程体系建设、专兼结合“双师”教学团队建设、校内实训基地建设、集团化办学设等方面成为全国改革发展的示范。
第三条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重点专业建设工程、优质核心课程体系建设工程、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共享型教学资源库等。
第四条 项目建设实施“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过程监管、专家考核”的原则。“分级管理”就是把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分学校、科室、专业三个层次,校长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各科室科长对校长负责,各专业组长对部门主任负责;“责任到人”就是建设项目的每个子项目施行项目责任人制,各个责任人必须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过程监管”就是领导小组对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考核,保证项目执行合法、规范,保证投资效益。“专家考核”就是组织校内外权威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
第五条 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的管理目标是通过科学、规范、有效地管理,按时、有序地实施每个项目的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地实现各个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把学校建设成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的知名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六条 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的规划、实施、协调、统计、检查、评估、验收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校长为示范校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包括学校相关领导及工业经济职教集团相关企业单位领导,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资金筹措、经费分配及人员调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和决策;
(二)组织领导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评估和验收;
(三)研究制订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各项政策及措施。
第八条 我校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建设目标责任制。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建设任务为一级建设项目(重点专业建设、核心课程建设、共享型教学资源库等),由责任部门主任等组成建设项目小组,一级建设项目按建设内容分为若干二级建设项目,由配合部门负责人、教研组长、骨干教师组成二级建设项目小组,二级建设项目按建设内容分为若干个三级建设项目,由相关专业教师组成三级项目建设小组。各级建设小组组长分别由上一级领导机构聘任,小组成员由组长选定。
第九条 每个建设项目的承办单位都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并向项目主管工作组报送建设方案、任务书和实施计划;
(二)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制定项目分阶段进度安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三)检查和监督各个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项目分阶段预算方案,认真做好自我监控;
(五)接受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工作组及监督部门所进行的评估、审计、检查和考核;
(六)项目预期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带领项目小组成员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中的预期目标和验收要点,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二)研究解决、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要及时整理归档。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责任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能调动工作或长期出国(出境)。因特殊原因变更项目责任人,需经学校示范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应主动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协调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办。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专业应聘请本专业所面向的行业企业专家建立项目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业咨询、研讨、论证会议,听取、采纳专家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要求等以国家批复的建设方案、建设任务书为准,任何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确实需要做局部调整的,必须由该项目建设小组负责人向项目领导小组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经初步审核或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如果是重大调整,还必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对于擅自变更建设工作计划、任务书及建设方案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经过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国家示范校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建设的法律文件,项目工作组和承办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项目小组组长与上一级建设项目小组签订责任书,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建设项目小组要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必须保证建设进度和实现预期的效益目标,并按责任书进行检查、评估、验收。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向上一级负责人汇报,以便尽快研究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一级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的管理,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年度总结由一级建设项目组长把项目建设的年度统计、年度经费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成果效益等有关资料汇总后报项目领导小组,由项目领导小组汇总上报校领导小组。中期检查由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对各一级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项目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纠正问题,迅速推广经验。
第十六条 一级项目建设期满,由一级项目所在部门向学校项目领导小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由校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实施旬报等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国家示范校建设专栏”详细公布各级项目小组建设动态信息、阶段成果,全面监控、密切跟踪。
第十八条 学校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学校教代会的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有: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进展、经费使用、投资效益等方面。
第四章 建设资金与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配套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能力建设、校企合作机制建设、专业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家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学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各级项目小组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细则》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和使用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财务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审计制度,主管工作组、承办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控与绩效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和项目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校制订的相关奖励制度和评先评优办法,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定期的中期考核、年度考核及终期验收。
第二十五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度、项目团队管理、项目效益等。项目工作组可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内容自行制订量化检查考核表。
第二十六条 考核的组织:对全校性的检查考核由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检查考核组统一考核;二、三级项目工作组由部门自行考核,并将考核方案与考核结果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检查考核时,将以通知形式提前告知被考核部门。被考核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同时准备好考核所需要的材料,以备考核小组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部门进行反馈,并在全校进行通报,对偏离工作目标的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监督组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工作组和项目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奖励措施: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对优秀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项目工作组和承办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领导小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致使项目不能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领导小组、项目工作组和检查、评估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检查、考核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工作组可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项目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示范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