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8-19】 【点击量: 】
1、财产的报失报废,需要查明原因,如果因为过失造成损坏、丢失,应按赔偿制度办理后,方可按手续销账;
2、已不适用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由分保管员向总保管员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调出或报废报损,并办理销账手续;
3、房屋建筑及单价在万元以上的(一批、次处置价值在一万元以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的规定,由本校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审批同意后,凭回执销账;
4、单价在万元以下的(一批、次处置价值在万元以下的,不含房屋建筑)各类固定资产处置由我校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审批同意后,凭回执销账;
5、已报废的物资,学校不得擅自处理,由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