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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

【文章来源:】 【发布人:盛绍杰】 【发布时间:2014-08-14】 【点击量: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教助〔2013〕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财教〔2012〕2667号)要求,现就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为符合免学费条件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其中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人数按在校城市学生数(不含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数)的10%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人数按在校生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15%确定。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即组织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可参照以下标准: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者均可申请认定。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我省皖北3市7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三、关于免学费和助学金对象的评审认定程序

    中等职业学校对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评审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中职学校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对所有学生要随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及时启动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评审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申请认定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向学校提交相应的《申请表》,并附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班级应成立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本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由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要将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公示结果将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初步认定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学生管理、财务、教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集体研究、审批。学校对经审批确认后的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时录入全国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学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四、加强对评审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对象的评审认定工作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教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学年应定期组织对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同时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

    各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加强对各中职学校受助学生公示名单的审查并加盖公章,切实做到网上审核与现场核查并重,及时通过全国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学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审批确认所属中职学校提交的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确保中职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评审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各市、县(区)和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可依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1: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

附件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doc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