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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致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9-17】 【点击量:

致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您好!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税率表的新税法过渡期政策,并确保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现特向您宣传如下,请知晓。

       一、此次个税改革的六大亮点

 一是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二是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每年6万元)。

三是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四是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综合所得方面,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经营所得方面,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完善,在维持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的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改革后,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五是增设反避税条款。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由1年改为183天,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六是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新征管模式。

    二、10月1日起可率先享受部分税改新政

一是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仍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请见财税〈2018〉98号文有关规定,或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我们的服务

为更好地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服务,税务机关启动改革便民服务举措,公布我们的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免费服务热线:400-100-7815。安徽省税务局免费服务热线:12366。国家税务局各市、县税务局公布的税务机关咨询电话(由各市、县税务局公布)。安徽省税务局咨询电话,0551—62835939、62831276、62835936、62835922、62835916、62835915。

欢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咨询。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个税改革关系您的切身利益,国家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将竭尽所能让税改的“大礼包”惠及每一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我们将用实际行动换取您的满意!

最后,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个人所得税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