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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12-05】 【点击量:

12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个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修订的《条例》,对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有效监管、促进食品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亮点一 处罚深入到“人” 

以往遇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时有企业“背锅”、法人代表被处罚,真正“幕后老板”毫发无损的现象。 

《条例》明确规定要“处罚到人”。对具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单位处罚外,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亮点二 保健食品标准更清晰 

我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施行,于2015年和2018年进行修订修正。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其主要特点在于严格了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网购食品的监管要求。《条例》则对此进行了细化、强调和补充。 

《条例》第12条指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38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随着食品标准的清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未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数量将大为减少。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将不用再对照各种食品标准。 

《条例》还强调,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这也让近年流行的老年人保健品非法“会销”无所遁形。 

亮点三 强调“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需要依法监管、重典治乱。《条例》传递出了重拳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信号,也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章可循。 

比如,第67条第1款明确指出了“情节严重”的多种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

 此外,《条例》还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明确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强调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标示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围绕夯实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等重点内容,严格监管执法,严守安全底线,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