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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人:姜亮】 【发布时间:2016-08-22】 【点击量:

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阜政发〔2009〕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配备单位资产的行为,包括:

1.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

2.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

3.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租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行为;

(三)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配备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五)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等建(构)筑物;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业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资产。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四)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五)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六)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协助市财政局制订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资产配置事项;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的日常管理和报批手续。

第八条 市直机关通用资产配置须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配置标准,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状况、技术水平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剂。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

(一)拟调剂单位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有调出资产意向单位的,同时附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本单位视为主管部门,下同;非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本级预算单位视为主管部门,下同)审批或审核。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调剂,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

(二)主管部门对单位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对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协调资产调出单位,给予调剂。其中,单项资产原值低于1万元(含本数,下同)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2万元的,由主管部门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2万元的资产调剂,不同部门或跨行政级次之间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对单位调剂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2万元的资产调剂,由市财政局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不同部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跨行政级次之间的资产调剂,由市财政局协调资产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或报经政府同意后,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

(四)资产调进、调出单位办理相关资产交接过户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存量资产状况,提出资产租赁计划,填报“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见附件),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资产租赁事项进行审批。重大事项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租赁计划,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资产租赁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说明购置资产依据和理由,测算经费额度,填报“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下同)。

(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单位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批。主管部门认为能调剂、租赁解决的资产配置,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办理。

(三)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金来源情况、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市直部门的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部门的资产购置计划。能通过调剂、租赁的资产配置,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办理。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以及职能需要进行审批。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依据。当年已批准但未安排资金的资产购置计划,下年度再次申请预算时,可不再报批。

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项目预算中已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中没有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编制项目资产配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施项目的业务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项目资产配置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所承担的项目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等,对单位项目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主管部门认为能调剂、租赁解决的资产配置,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购置的资产配置,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项目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单位项目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单项资产购置经费低于1万元或批量资产购置经费低于2万元的资产购置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单项资产购置经费高于1万元(含1万元)或批量资产购置经费高于2万元(含2万元)的资产购置事项,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资产配置计划。市财政局认为能调剂、租赁解决的资产配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市财政局认为必须购置的资产配置,批复项目资产购置计划。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上级部门(不含财政部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已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和资金拨付部门(单位)的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没有规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项目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施项目的业务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项目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所承担的项目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等,对单位项目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能调剂的,在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确需购置的,主管部门下达资产配置批复文件,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配置资产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特殊事项的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配置资产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的资产,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根据会议或者活动需要,提出资产购置计划,列明资产购置品目、型号、数量和事由,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调整的,预算(计划)批准前,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预算(计划)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采购。

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库支付中心或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购置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资产配置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资产或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

附件:

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金额元

用途

配置方式

资金来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行政事业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行政事业单位两份,主管部门一份,财政部门一份。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资产△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1日印发